未在淬火油池周围设置该有的安全防护栏,酿成员工跌入油池死亡的惨剧。
近日,启东法院对高某某犯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案作出一审判决,高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,缓刑二年。据介绍,高某某是某机械公司的法定代表人,主管公司安全生产。
该公司于2003年2月21日注册成立,经营范围包括机械零配件加工、销售和电器修理。公司成立后,高某某为方便工人作业,没有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关于“固定式钢梯及平台安全要求”中对护栏要求的相关规定在淬火油池周围设置安全防护栏,导致员工生产作业存在事故隐患。
2017年9月13日凌晨1点左右,公司员工黄某某在淬火油池周围生产作业时,不慎跌入油温80摄氏度的油池内,后经医院抢救无效于9月20日晚死亡。经启东市生产安全事故调查组认定,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20余万元,公司淬火油池没有设置防护栏是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。高某某作为企业主要负责人兼安全员,没有督促、检查安全生产工作,未能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,导致事故发生,是事故负责人。9月21日,高某某主动向启东市公安局投案,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。案发后,该公司支付了黄某某的医疗费用,并赔偿黄某某近亲属经济损失60余万元。法院审理认为,高某某身为企业法定代表人,主管安全生产的企业主要负责人。明知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,仍组织工人生产作业,因而发生一人死亡的重大伤亡事故,其行为已经构成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,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。综合其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,启东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。
*免责声明:转载内容均来自于网络,如有异议请及时联系,本人将予以删除。